1月13日上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三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因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而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案件。两被告人张某、陆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这是舞钢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罪名审理的首两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豫D85XXX中型普通客车拉着44名舞钢市第三初级中学学生从舞钢市院岭该中学门口出发往东行驶。当日16时10分许,该车被舞钢市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核实,该车核载19人,实载45人;2015年12月2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陆某驾驶豫D73XXX号牌中大型普通客车拉着51名舞钢市第三初级中学学生从舞钢市院岭该中学门口出发往东行驶。当日16时许,该车被舞钢市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核实,该车核载34人,实载52人。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有关证人证词、公安机关查获经过等证据,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两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从事旅客运输业务,在道路上驾驶客车运输旅客,车辆核载19人,实际乘载45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陆某在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在道路上驾驶客车,车辆核载34人,实际乘载52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当庭分别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当日,涉事运输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驾驶员代表以及群众代表等五十余人参与旁听庭审。
“以前光知道超载是不允许的,但不知道会涉嫌犯罪,听了庭审后,很受教育和震动,以后再也不会为了多挣俩钱而超载了,法律的底线确实事谁也不能碰!”参加庭审的驾驶员代表辛松峰说。
主审这两起案件的审判长、舞钢市法院副院长刘峡平向记者表示,去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超载入刑,是对人民生命权的保护,对违法人员的处罚也是对驾驶人员的警示,最大限度的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