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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付、刘宗广贪污案

发布时间:2015-12-04 08:48:25


    关键词

    刑事 利用职权 骗取 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贴专项资金 情节严重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因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还账款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犯罪作用不同的量刑问题。

    2、共同贪污犯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

    基本案情

   (一)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在舞钢市尹集镇梁庄村、尹集村、军王村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被告人王增付作为舞钢市尹集镇人民政府规划所所长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贴专项资金104000元。其中101000元王增付用于个人开支,3000元交给吴某某个人开支。案发后,王增付退还账款101000元,吴某某退还账款3000元。

   (二)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在舞钢市尹集镇康庄村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被告人刘宗广作为舞钢市尹集镇康庄村党支部书记利用协助尹集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期间,被告人王增付伙同另一被告人刘宗广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贴专项资金18000元。其中15000元王增付用于个人开支,3000元用于刘宗广个人开支。案发后,刘宗广退还账款3000元。

    判决结果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以(2013)舞刑初字第92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增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宗广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增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刘宗广作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委会基层组织人员,伙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骗取公共财物,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关于二被告人的量刑意见。被告人王增付的辩护人认为王增付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账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王增付案发后对指控的犯罪认罪、悔罪,并且积极退还账款共计116000元,避免了国家公共财产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增付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增付犯贪污罪,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宗广的辩护人认为刘宗广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应为从犯,并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账款,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庭免于刑事处罚。经查被告人刘宗广在协助尹集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期间,按照被告人王增付的指示,参与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贴专项资金,其中15000元王增付用于个人开支,3000元用于刘宗广个人开支,案发后,刘宗广退还账款3000元。显然被告人刘宗广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二十七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宗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故法院判处被告人刘宗广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被告人刘宗广贪污数额的认定问题。被告人刘宗广的辩护人提出“刘宗广犯罪数额应为3000元”的意见。经查,有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舞钢市农村信用社武功信用社和铁山信用社取款凭条、被告人王增付、刘宗广供述,证实刘宗广提供三户虚假农户材料,并伙同王增付将骗取的补贴资金18000元取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其应当对骗取的18000元补贴资金负责。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宗广构成贪污罪。

责任编辑:韩飞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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