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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人民的“调解员”

发布时间:2022-06-22 08:36:19


   2021年11月,舞钢市法院受理一起原告邵某某与被告舞钢市某小学、舞钢市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教育机构纠纷案件,案件受理后,舞钢市法院依法选取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与该案审理。

   原告邵某某是舞钢市某小学一年级的住校生,因夜间睡觉不慎自床上掉落外伤后所致脑梗塞,先后在舞钢市人民医院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并产生了相关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邵某某的家长情绪极其激动,双方辩论十分激烈,该案先后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且合议成员考虑到该案件会引发社会舆情,在庭审结束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庭外和解。

   该案的陪审员杨静霞在生活当中也是一位母亲,每位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平平安安的长大,看到年仅7岁的孩子在学校受伤,同为母亲的杨静霞感同身受。从接到参加该案件的合议通知后,杨静霞就一直十分关注这个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静霞站在一位母亲的角度,多次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虽然该案最终未达成调解,但是各方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均予认可,并对杨静霞表示感谢。

    通过陪审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的人民陪审员可以从专业领域、职业技术、经验积累等方面全面地参与案件审理,弥补法官某一方面社会知识的欠缺和不足,促使案件审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力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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