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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人的认定范围

  发布时间:2016-07-11 11:34:48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显然,单位犯罪除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有关个人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那么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实践,以公司单位犯罪为例,对可能成为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人的认定范围有以下建议: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般来说,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用的人员,主要是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也就是人们观念中的公司高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围主要有: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有限公司中出资额占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员。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员,主要是公司中的其他从业人员或工作人员,概括起来表现行为包括:

   (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员;

   (2)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组织、授意或者指挥下,积极参与和实施犯罪的人员;

   (3)为实现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的人员。

     3、例外

    尽管上述人员范围可能成为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主体,但是应当注意,在公司犯罪意志形成过程中,对于公司犯罪的意志和行为,必须要求明知,如果上述人员根本就不知情,或者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而不是默许或者纵容,则应坚决排除在外。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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